会员制度

《深圳市前海大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前海大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金融”)会员行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主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成金融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是指经大成金融认可,已经或正在通过大成金融交易平台从事交易、获取信息或参与其他大成金融许可业务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会员从事大成金融相关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大成金融相关规则及本办法。

第二章 注册会员资格
第四条、注册成为大成金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及其它组织;
(二)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 大成金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入会时,注册人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机构会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 注册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
(二) 注册人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注册人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 大成金融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2、个人会员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个人的名片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有效身份的信息;
(二) 大成金融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大成金融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和获取交易信息;
(二) 在大成金融交易平台上发布单位招聘和个人求职信息;
(三) 参加大成金融的业务培训及定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 对大成金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 根据本办法终止机构会员资格;
(六) 享有大成金融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接受并遵守大成金融各项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
(三) 遵循诚信原则,接受大成金融的监督和管理;
(四) 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事项予以保密;
(五) 确保提供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七) 大成金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及终止
第八条、未经大成金融许可,会员不得转让、出租或委托他人管理其会员资格及业务资质。
第九条、会员提出变更会员信息或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会员变更需提交变更后的机构证明文件,同第二章注册会员资格;
(二) 终止会员则在线联系后台进行帐号注销。
第十条、会员资格终止后,大成金融不再提供相应服务,注销系统权限。
第十一条、会员若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终止的事实,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五章 会员的监督及管理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构会员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大成金融提供书面说明,由大成金融进行备案:
(一) 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等发生变更的;
(二) 已入会分支机构合并或者终止的;
(三) 相关资质未及时年检的;
(四)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 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的;
(六)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的;
(七) 可能影响大成金融正常经营的情况;
(八) 可能影响大成金融会员及其他相关方正常经营或在大成金融进行交易活动的情况;
(九) 其他大成金融规定应当予以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大成金融有权根据相关规则对会员在大成金融开展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大成金融相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如出现违规或上述情况未及时备案,相关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前海大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公布后实施。